为让他人放心借钱,伪造假房产证用于“抵押”,结果东窗事发被抓,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判处雷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2016年6月,被告人雷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杜某借款,杜某提出除了要有担保人外,还需要有房产提供担保,他才愿意借。于是,雷某便找到多年的老同学兰某,请他做自己的担保人,并用房产提供担保。兰某也是“心大”,同意了雷某的请求。可是兰某的房产证已经抵押在了银行,不可能再拿出来抵押给杜某。眼看自己的借款计划就要泡汤,雷某很是不甘,便心生一计。向兰某借来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后,雷某跟兰某保证,他只要到时候帮忙签字就行了,其它的事情自己会处理好。 如何解决没有房产证的问题?原来雷某想到了“办假证”!对路边的“办证”小广告精挑细选后,雷某打去了电话。一个星期后,雷某就收到了假房产证。看着手中的假证,雷某乐了,仅肉眼查看,确实做得非常逼真,他认为杜某应当发现不了。 然而,办理抵押还需要去房管中心办理手续,这样一来假证的事情肯定就瞒不住了,对此雷某也早已想好了说辞。当杜某提出要去办理抵押手续时,雷某借口说自己亲戚在房管中心上班,被亲戚知道了没面子。杜某考虑到和雷某是多年朋友,担保人同意用房产抵押,而且房产证也在自己手里,于是便也放心了。在兰某写下质押担保人承诺书并签字确认后,先后借给雷某10万元。 由于工程出了问题,雷某做项目亏了钱,支付一个月利息后,就没有再支付过利息。杜某越想越觉得不对劲,便拿着房产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工作人员告知杜某手里的房产证是假证,当场予以扣留,并开具了证明,于是杜某向景宁公安机关报了案。侦查结束后,由景宁县检察院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提起公诉。 景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在无制作权的情况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前文判决。雷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将积极履行罚金,偿还欠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