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6 日,来自温州的14名投资人拿到变更后的《股权证》时,纷纷紧握着法官们的手,深切谢道:“短短半个月时间,立案又撤案,看似这官司没打成,但你们却化解了我们的纠纷,我们比打赢官司还高兴,辛苦你们了!” 据了解,谢某等14名原告分别于2005年前后与案外人徐某签订投资电站协议,成为景宁县白鹤二级水电站发展有限公司一法人股东(章坑村委)名下的”三级投资者”。虽然各原告持有公司发给的股权证,但在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名册上均无记载,甚至其所依赖的上一级投资者(案外人徐某)也不是公司的记名股东。2010年公司在发放股权证时,就凭原告等人与案外人徐某的投资协议及徐某自制的分配方案对原告等人进行融资配股,于是出现原告等人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的配股比例不一致,将纠纷于5月17日诉至景宁法院。 案件受理后,景宁法院认为该系列案件在景宁电站投资纠纷中带有普遍性,如果一味判决,社会效果并不理想,院领导要求承办部门尽最大可能予以协调化解。该院民二庭全体法官合力办案,召集原、被告及案外人徐某进行协商。5月31日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因各方意见分歧过大,未能达成协议。但法官们考虑景宁是“中国农村水电之乡”,该系列案应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为县小水电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于是民二庭法官们又明确分工,分别联系各自当事人,开展“面对面”、“背靠背”的协调工作。6月6日,该庭再次召集各方进行调解, 虽然调解过程中有争吵声,甚至辱骂声,但在之前细致的工作基础上, 民二庭全体承办人员通过3个多小时努力,进一步对当事人明法释理,教育引导,终于使各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冰释前嫌,最终促成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口头和解协议。 在发稿时,景宁法院已敦促各方及时全面履行了和解方案,且14名原告已向本院提出了撤回对被告景宁县白鹤二级水电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