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王某玩“人间蒸发”逃避执行拒付5万元债务,自认为可以瞒天过海,没想到12年后重新被执行,不同的是执行数额由5变成了14万元。 1999年,吴某以资金周转需要向敖某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敖某多次催讨,但吴某却迟迟未归还。敖某只能将吴某诉之法院,经判决确定,吴某需要支付本金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吴某还是拒绝归还,无奈之下,敖某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景宁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询,吴某在银行无存款,在当地无房产,且吴某外出生意下落不明,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 2012年5月,申请人敖某向本院执行局提供线索,于是,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调查,锁定吴某在陕西做生意,并查询了吴某在银行的存款,果然发现吴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有大笔存款,执行法官立即赶赴西安依法扣划了吴某的存款14万元。吴某得知此事后悔不当初。 法官提醒: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两倍,向权利人支付利息。请负有法律义务的当事人自动履行应尽的义务,否则,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