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锋波和我一起贩毒的,为什么只判我,不抓他?是不是他跑了就不判他了?”6月1日,当记者来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访“另案处理”工作机制时,被告人罗顺去年在庭审时对“另案处理”的这句质疑一再被刑庭庭长陈孟礼提起。 这个案子触动了景宁法院,去年3月牵头公安局、检察院共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工作机制,建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信息库》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制约的另案处理工作格局。 “‘另案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它像一把双刃剑,在提高结案率、避免超期羁押、实现诉讼经济等方面确实有积极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公检法机关实践中使用的依据主要是经验或习惯,导致有些‘另案处理’案件变成‘另案不理’。”景宁法院院长柳启东说,“一些嫌疑人‘另案’后并不被恰当处理,或者重罪轻处,或者不了了之,或者以罚代刑,也为司法腐败提供可乘之机。” 在庭审中,有同案犯“另案处理”常常成为在审被告人不服判决的原因、辩护律师要求从轻的借口。如果法院不能掌握“另案处理”情况,难以给被告人一个交代。陈孟礼说,“如果‘另案’拖延时间久了,也不利于平衡量刑和公平公正,单是法律政策就有可能发生变化。” 景宁法院牵手检察院、公安局召开联席会,印发《关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共同制定“另案处理”的适用标准和审批、备案、督察等具体严格的操作程序。“另案处理”工作机制由《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另案处理信息库》和信息通报制度组成。信息库以电子表格系统为基础,由《另案处理案件情况表》、《另案处理嫌疑人详细信息表》、《另案处理案件个案信息比对表》以及《另案处理案件跟踪监督情况详表》等4个相互关联的电子表格共同构成。公检法三家将各自掌握的“另案处理”信息,包括采取的强制措施、追逃情况、批捕、起诉、判决及后续处理结果等,案件线索是否发生变化实行月报制,实时监督对“另案处理”人员的后续处理结果。公检法若发现有“另案处理”不当的,需有关机关提供相应的处理说明,并可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以保证“另案处理”依法处理。 一年来,景宁法院全程跟踪“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12人,其中2人转为行政处罚,8人潜逃被追捕归案,现有2人在逃。“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另案处理’四个字标注在括号里,至于是否处理,怎样处理,这些情况都要对被判决的被告人有个交代,使判后答疑更有说服力。”陈孟礼说。随着“另案处理”工作机制、量刑规范化和判后答疑的开展,目前该院刑事案件上诉率仅为2.62%,同比下降60.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