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伟勤,男,1972年4月19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鹤溪花园。
张伟勤应偿还刘某某等人1499.1万元及利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张伟勤只履行了158万元,剩余部分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