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卫娟,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东车村。
被执行人朱海养,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标溪乡东车村。
李卫娟、朱海养应偿还张某某等人12.15万元及利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李卫娟、朱海养只履行了0.47万元,剩余部分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