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叶庆华,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住莲都区解放街。
被执行人毛慧芬,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中路。
叶庆华、毛慧芬应偿还刘某某等人85万元及利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庆华、毛慧芬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