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周峰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在线访谈,并就网友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周峰指出,近年来,我国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司法保护力度日益增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突出,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立法不断修改完善,两高先后做出一系列司法解释,应该说在立法层面和司法解释方面形成体系了。但是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尚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弱,易受犯罪侵害,特别是遭受性侵害现象时有发生,这也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严峻问题,在我国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害,主要表现为对儿童的奸淫、猥亵以及组织、诱骗、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周峰介绍说,为了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化了公安机关及时立案和收集、固定证据职责,重点明确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认定标准;对于形式上存在一定钱财往来,但本质上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明确要求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承担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奸淫、猥亵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有性犯罪前科劣迹的行为人再次实施性侵害等严重情形,规定更要从严惩处;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要求一般不适用缓刑,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架起一道不容任何不法犯罪分子触碰、逾越的高压线。同时,《性侵意见》用近一半的篇幅,从办案工作要求、被害人名誉隐私保护、心理安抚疏导、避免造成“二次伤害”、提供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庭陈述意见、加大民事赔偿、司法救助力度等10余个方面,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最大限度的司法关怀与呵护,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就实践中是否会发生重罪轻判或量刑不均衡的现象,周峰表示,《性侵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2月25日发布了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在保留“强奸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规定的同时,对奸淫幼女犯罪的量刑起点专门作出规定,将普通情节的奸淫幼女犯罪量刑起点从三至五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四至七年有期徒刑,将具有加重情节的量刑起点从十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调整为十至十三年有期徒刑。部分地方法院亦先后对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进行修订,细化从严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例如,湖北高院在修订实施细则时,对符合《性侵意见》所列七种从重从严处罚情形之一的强奸未成年人犯罪,明确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山东青岛市中级法院联合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召开座谈会,制定《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座谈会纪要》,进一步统一、细化了办案标准和流程。
对于法院在诉讼环节中如何避免产生新的“二次伤害”,周峰称,我们要求各级法院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予以保密。提高文书制作水平,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特别是要求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避免过于渲染性侵害的细节。另外,在《性侵意见》中,明确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陪同或者代表未成年被害人参加法庭审理,陈述意见。这就是说,法定代理人可以在被害人不愿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出庭时,代表被害人出庭陈述意见,从而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意愿在审判中得到充分的尊重和表达。此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确有必要出庭的,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保护措施;有条件的,采取视频等方式播放未成年人的陈述。对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人身损害,不光对身体损伤进行治疗,同时对她的心理损伤我们也要进行治疗,进行精神康复治疗支出的费用,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依法予以支持。
周峰指出,针对社会各界废除“嫖宿幼女罪”、严惩性侵幼女犯罪的呼声,最高法院会把这些意见及审判工作中处理此类案件的作法和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由于现实社会环境的复杂性,少数幼女被坏人唆使、引诱陷入卖淫活动的泥潭中,这是客观的社会现象,问题在于法律应当对此秉持怎样的立场和态度,应当引导社会公众作怎样的价值判断与取舍。最高法院在起草《性侵意见》过程中,进行了实证调研,从统计数据来看,近几年来法院每年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不大,即40件左右,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率在60%以上。但考虑此类犯罪发生的隐蔽性,是否有些犯罪未暴露、未进入司法程序,尚无数据资料证实。在现行法律规范框架下,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对适用强奸罪还是嫖宿幼女罪,有时存在较大争议,为了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对二罪进行准确区分,《性侵意见》对形似钱色交易实为奸淫幼女的行为明确规定以强奸罪论处,进一步厘清了二罪的界限,回应了社会公众所担忧的有些行为人可能以嫖宿为借口逃避承担强奸罪罪责的可能,并震慑性侵害幼女的不法犯罪分子。《性侵意见》发布后,舆论认为,嫖宿幼女罪的适用空间已被大大压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