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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典当查封车辆 后悔时已因拒执罪获刑
时间:2019-12-2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12月17日,景宁法院在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因自己对法律的无知和漠视,流下了悔恨的眼泪……

面对限期交车通知,她置若罔闻

2017年2月至12月,被告人叶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景宁县人民法院、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归还债权人徐某、官某等四人的借款共计260余万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叶某及其丈夫鲍均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

关于叶某的系列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景宁法院通过拍卖叶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执行到位标的80余万元。由于被执行人叶某名下资产不能足额清偿债务,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该系列案陆续进入终本管理状态。

在后续的财产查询中,执行法官发现叶某名下出现一辆车牌号为浙KB790的宝马牌小轿车。完成车辆查封后,2018年11月2日,执行法官向叶某发出了《限期交付被查封车辆通知书》。然而,叶某在收到交车通知后,完全不当一回事,认为只要不被法院找到查封车辆就没事,以各种理由拒不交付查封车辆。于是,景宁法院就叶某拒不交付被查封车辆线索移送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缴纳典当借款,但为时已晚

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叶某在执行立案之后,对执行措施置若罔闻将被查封车辆擅自典当,获得借款12万元,并且擅自将其中的9.5万元用于偿还她向亲属的借款。由于叶某限期内未将车辆赎回,该车已被典当行转卖,无法追回。直到县公安局传唤叶某进行调查,她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亲属的帮忙下,凑够车辆的典当12万元,主动缴纳至景宁法院执行局。

2019年11月26日,县检查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叶某提起公诉。景宁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对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叶某已补缴车辆典当款,并当庭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叶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购买被法院查封的二手车辆风险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根据上述规定,车主不能对已经查封的车辆进行处分,即使擅自私下买卖,被查封的车辆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并不真正属于购买者,车辆可能会被法院追回强制执行面临“车、财”两失的窘境。因此,为了贪小便宜而购买被查封的车辆,实非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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