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景宁雁溪乡大丘田村的高某花23800元购买了一台二手大中型拖拉机,在景宁某建筑工地上运输沙土。 2010年10月的一个深夜,陈某经过事先踩点,携带螺丝刀、电门锁等作案工具将高某停在工地旁的拖拉机偷走,并以3000元低价,转让给了泰顺县仕阳镇龙头村的杨某。买了不到两个月的拖拉机就被偷了,高某郁闷不已,马上报警。 2010年12月被景宁警方抓获后,调查发现陈某已经盗窃了10台拖拉机,称得上盗窃拖拉机的“专业户”。而且2008年4月,他才刚刑满释放,之前也是因为盗窃罪被福鼎市人民法院判刑。最终,陈某被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处罚金20000元,并追缴非法所得。而明知拖拉机是赃物,仍旧低价收购的杨某也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温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子破了,犯罪嫌疑人也被绳之于法,高某原以为能够很快找回自己丢失的拖拉机,然而由于陈某已经将盗窃所得挥霍得所剩无几,损失仅追回一小部分。 高某来自偏远山区,买拖拉机花费的23800元不仅用掉了他的全部积蓄,还向亲友借了不少钱。于是从2011年开始,他多次到泰顺找到杨某及相关单位要求赔偿损失,然而得到的反馈是拖拉机已经被拆解出售,应当由盗窃的陈某进行赔偿。由于陈某正在监狱服刑,而其家人也没有赔偿能力,只能无果而终。 2018年底,高某生病住院近两个月,家里更是没了收入来源,出院后他找到了当年主审此案的陈法官,希望他能帮忙想办法追回损失。了解情况后,陈法官向泰顺公安局发函,查询当年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赃款追缴情况,并在泰顺公安局的协调下组织杨某和高某进行调解。由于杨某的妻子已去世多年,孤独一人,村委证实其家庭经济实属困难,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杨某赔偿5000元后,高某不再追究他的责任。 考虑到高某的家庭现状,陈法官建议他申请司法救助来缓解燃眉之急,并将所需要的资料详细罗列出来。高某提交相关材料后,该院合议庭通过合议,认为刑事案件判决仅追回部分赃款,不足以弥补高某经济损失。考虑高某目前已无经济收入,身体情况差,需要救助款项用于生活开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该院对其救助8000元。 为了这台被盗的拖拉机,八年间他往返于景宁泰顺多次,如今终于有了结果,高某感觉非常暖心。司法救助帮助当事人暂渡过生活难关,充分体现了“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的人文关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