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上午,以吴某为首的7名被告人在景宁法院第七审判庭出庭公开受审。公诉机关指控7名被告人系恶势力团伙,以讨债为由,采取剥夺人身自由、殴打、恐吓、威胁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庭审从上午9:30一直持续到晚上8:30,景宁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为首的吴某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另外两名被告人蓝某、雷雷因自己和部分被害人的债务关系向被害人要债,共同参与部分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长期从事高利放贷,根据借款金额和还款时间不同,月息高达3分、5分甚至1角。自2015年以来,由于债务人无法归还高息借款,被告人吴某以给好处费等方式多次纠集“浩南”、“小鞭炮”、“小光头”等专门帮放高利贷者讨债的社会闲散人员使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殴打他人身体、言语威胁等方式暴力讨债。“浩南”、“小鞭炮”等人在讨债期间往往将受害人带往宾馆、咖啡厅等场所拘禁看守,用打巴掌、电棍恐吓、逼迫喝水、脱掉衣服在阳台受冻等方式逼迫还钱。同时在公共场合对其言语辱骂、威胁恐吓等软暴力手段给被害人和有关群众形成了心理强制,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为高利讨债,纠集“浩南”、“小鞭炮”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活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遂依法对7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