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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路障 拦路收费 他被判了刑
时间:2019-0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路过这,留下买路财!”原本是《隋唐演义》里程咬金的桥段,没想到类似的情节,却出现在了景宁一条黄泥小路上。

 

日前,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罪”案件,被告人潘某因在门口道路上采取摆石头、站在路中央不让车通过的方式索取过路费而被判刑。

 

2006年至2007年,被告人潘某家门前的341平方米土地被征用,潘某先后在补偿清单和登记表上签字确认,补偿款存折已办理好放在该项目工程指挥部。然而事后潘某认为征地单价太低,房屋旁的道路也属于自己却没被征用,故而拒绝领取征地补偿款。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潘某以“该道路土地属于自己,蔬菜被过往车辆压坏”为由,在家门口的公共道路上,不定时拦截过往车辆,并向被害人索要赔偿。期间,潘某先后6次拦截某果蔬基地运输车辆,索要过路费;堵截防洪堤工程承包人夏某的运送砂石料车辆,夏某为了赶工期,支付6000元后方被准予通行;多次拦截某清洁服务公司的垃圾运输车,并口头威胁驾驶员,致使该村多次生活垃圾堆放在河道边无法出运。同时,潘某还多次对其它过往车辆进行拦截,但因亲朋打招呼,司机强硬反抗而作罢。经统计,潘某强行收取过路费共计195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潘某有自首情节,并将违法所得19500元退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最终该院判决被告人潘建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潘某也当庭悔罪、认罪。

 

潘某因对土地处理政策不满,采取恶意拦路索取过路费的形式期望“赚”一笔,然而东窗事发后,不仅“赚”到的钱要如数退还,还要面临一年半的刑期,真是人财两空。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合理的诉求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不可“任性而为”,一旦超越了界限,触犯了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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