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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注销无小事 搁置放任摊大事
时间:2017-02-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尚未实际生产经营便因故解散,但公司又无法通过自行清算来终止法人资格,在类似情况下企业该何去何从?近日,景宁法院审结了我县首例公司强制清算案件。

经查明,李某于2010621日申请设立景宁某茶业有限公司,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实用农产品、茶叶初级加工及销售,李某、毛某为公司股东,公司自注册以来一直未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20151214日,公司股东达成协议同意公司解散,但由于股东之间存在纠纷,一直无法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李某遂于20168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景宁法院裁定受理该案后,依法指定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在法院的监督下依法履行清算职能,经审查确认了企业债权、清算报告及清算方案,最终景宁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凭借该裁定公司即可办理公司注销手续。

为什么这样一个未实际经营的企业解散后,需要通过清算来注销其法人资格?如果不予清算、注销,又会有什么后果?实际上,我国公司法明文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企业清算是终结企业法律关系,消灭企业法人资格的行为,是企业退出市场的必经途径,对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公司未依法进行清算的,主要的负面影响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征信受到限制。如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公司股东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的征信就会长期受到限制,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都将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再注册新公司,并且对个人的信誉状况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二是股东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依照程序进行清算后,股东就能获得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仅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反之,倘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则需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每天都会有企业被市场淘汰。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淘汰的企业在其法人人格消灭之前必须经过合法的清算程序,清理其债权债务后,及时履行注销登记手续,公司才能在法律意义上消灭其法人人格。故而,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应当积极主动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注销,避免公司长期处于“植物人”的状态,否则公司股东终将为其消极不作为付出沉痛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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