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中未载明利息条款,打官司的时候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吗?近日,景宁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原告诉请利息的一部分因为没有借条予以确认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2013年5月,被告张某向原告严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期限为十八个月,同日,严某将30万元本金通过转账的方式转到张某的账户。2014年11月,因张某未能在约定的还款日期还款,遂重新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借条上未载明利息及还款时间。被告林某为保证责任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重新出具借条后,张某分别于2015年3月、6月、10月、12月支付原告款项13500元,共计54000元。被告林某于2016年8月代为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剩余的借款本金20万元张某至今未归还。 现严某起诉至景宁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给付利息的除外。在本案中,虽然原告与被告在借条上未注明利息,但有转账凭证证明被告张某在重新出具借条后,支付原告四个季度的利息,每季度13500元。被告连续有规律地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可认定被告张某自愿支付原告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参照之前被告支付利息的情况按月利率15‰支付2015年11月后的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之后的借款均按之前的利息支付,因此,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驳回原告严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民间借贷案件中,关于利息的约定方式可以口头、书面形式。虽然本案双方在书面凭证中未约定利息,但债权人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且有证据证明债务人有规律的连续支付款项的情形,可认定为有息借款,债务人已支付的款项不予抵扣本金。而对之后的利息,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整个借款期间利息标准固定,因此无法参照已付的利息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