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下午,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一起失火罪的被告人林某接受审判。和以往的在押被告人身着“黄马甲”不同,被告人林某穿着便装出庭。这是自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后,景宁首例刑事在押被告人“脱下”黄马甲受审。 被告人刘某,1948年出生,浙江景宁人,2015年1月5日中午,在景宁县景南乡溢出山场割茅草,林某用打火机点燃茅草整理田地,并引发森林火灾,景宁县检察院指控擅自进行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因涉及民事赔偿问题,法院的刑事判决将在民事调解结束后将另行择期宣判。 一直以来,公众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固有印象就是身着“黄马甲”站在审判席下接受审判。事实上,在法院依法正式作出判决之前,被告人并非“罪犯”,穿着“黄马甲”出庭,容易让公众对当事人形成已经是“罪犯”的印象。但随着最高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出台后,在押被告人身着便装受审将成为常态。这看似十分细小的规定,却是进一步地维护司法公正,是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刑事法治精神的遵循和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