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驾入刑以来,各地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中出现了各自难题和窘境。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指导,对一系列有关醉驾案件的问题作出了解答,为全省各法院办理醉驾案件进一步统一了尺度。 自2014年5月起,法院办理“醉驾”案件应做到打击有重点,当严则严。醉酒驾驶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居民密集区道路上行驶,对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及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量刑都应当从严把握、在原有的量刑标准上从严惩处。 醉酒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其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性远低于醉驾汽车,如果没有发生致他人轻伤以上事故且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在原有的量刑标准上当宽则宽,可以适当予以从轻。三轮摩托车的醉驾则应比照二轮摩托车从严掌握。 对醉酒驾驶超标二轮电动车案件,达到条件的,也应定罪处罚。量刑标准则比照醉驾摩托车把握。 此外,该解答还对驾驶人员身份以及醉酒后挪动车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于驾驶人员为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人的,比照一般的驾驶人员从宽处罚。对在醉酒在居民小区等不允许机动车随意通行的公共通道内挪动车位的,不应认定为犯罪,对在广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如果对公共安全没有危害的,也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该解答的出台,不仅体现了我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法律从严惩治“醉驾”犯罪的精神,用松弛有度的量刑标准,,确保了公共交通安全,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该解答出台后,景宁县人民法院办理此类案件将按照新的标准严格予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