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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达成和解 景宁法院成功处理首例刑事和解案件
时间:2013-0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日前,景宁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适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相关规定,成功处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

本案被告人唐某的丈夫在2012年因初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某被法院判处刑罚,此后两家结下仇怨,平日里争吵不断。同年8月,两家的矛盾再一次激化升级,唐某与李某发生冲突,唐某用铁勺打伤李某头部,经鉴定,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李某就民事赔偿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后,被告人唐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真诚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双方均有意愿和解。按照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该案符合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的条件。故开庭审理前,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唐某向被害人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相应损失,获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法院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对被告人从轻了处罚,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表示,在新《刑诉法》实施前,此类案件中“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只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一个情节,自刑事和解制度确立后,“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从“酌情从轻”到“应当从轻或减轻”,实际含义发生很大变化

刑事和解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给被告人一次真正悔过的机会。本案判决后,被告和附带民事原告双方均当庭表示不上诉,同时也对法院组织双方和解表示感谢。自此,两家的恩怨得到了化解,邻里关系有了补和修复的可能

 

 

 

111日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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