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牵连的诉讼请求。例如,甲对乙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将其打伤的医疗费用。在诉讼过程中,乙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甲赔偿在同一打架事件中甲伤害乙而使乙花费的医疗费用。乙对甲提出诉讼请求的诉讼,就是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提出反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本诉尚未提起,或者本诉已经审理终结,不能提出反诉。 2.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相同,只是他们之间的诉讼地位互换而已。 3.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者诉讼理由必须有联系。 反诉与反驳不同,主要表现在: 1.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不会引起的诉讼;反诉是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产生新的诉讼。 2.反驳是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发生;反诉虽然也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提出,但是否和本诉合并审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3.被告在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时,仍然是本案的被告;被告在反诉中,与本诉的原告交换了诉讼地位,变成了原告。 4.被告反驳的目的,在于通过反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承认,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不成立;被告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销或者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失去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