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制度指由三人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外,以合议制为原则。实行合议制,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是实行合议制的组织形式。合议庭在不同的审判阶段由不同的审判人员组成。 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 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二审合议庭组成不同于一审的,在于二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只能是审判员,不包括陪审员。 3.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的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的,可以改变原审合议庭的比例。比如,原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只由审判员组成,或者原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可以改为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决定再审的案件,原审如果采用的是独任制,再审时应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原审合议庭的人员不得参加。 合议庭作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发生诉讼法律关系,合议庭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合议庭审判案件由集体讨论决定,其成员可以平等地、充分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看法,经过讨论、协商、评议,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但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