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徐有清,男,1966年1月1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商贸城。
被执行人吴杨卫,女,1977年8月24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商贸城。
徐有清、吴杨卫应偿还潘某某等人455.3万元及利息,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徐有清、吴杨卫仍未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