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的“枫桥经验”,因毛泽东同志的批示而闻名。在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指示,要求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近日,记者走访了诸暨市枫桥镇,深切感受到“枫桥经验”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的重要作用。 第一现场 4月22日,一场新雨过后,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人民法庭宽敞的庭院里,树木苍翠,绿意随风。 上午8时30分,在枫桥法庭一间调解室里,一名法官和两名人民调解员正在调解一起加工承揽纠纷。被告称是原告将布匹加工后存放在他处,原告则称是被告委托他加工的。纠纷涉及原料和加工费9万余元。 因纠纷起于口头约定,原、被告各说各的理。法官和人民调解员经当庭调查确认加工承揽关系成立,并促使双方达成和解,考虑到部分加工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支付给原告8万余元,于5月5日前付清。法官当场制作出调解书。 记者注意到,调解室悬挂着一块镜匾,上面标明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联络图,其中就有设在枫桥法庭的调解分中心。调解分中心聘请一名镇里退休干部和一名退休法官,担任驻庭人民调解员。法庭立案时对于案情简单的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由人民调解员诉前调解;对于诉讼调解的案件,法庭视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员共同做当事人工作,上述这起案件就是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的。 诸暨法院副院长张学军告诉记者,如今“枫桥经验”已经不仅仅属于枫桥,而是在全省乃至全国推广。仅诸暨,全市所有行政村、居委会,乡镇和市里均有人民调解员,这是纵向;横向还有行业调解组织,实现了人民调解的全覆盖。同时,还建立了联合调解工作机制,力求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枫桥法庭庭长寿文光对记者说,“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是枫桥经验的核心。我们要按照习总书记的指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 采访时,恰好遇到诸暨市公安局枫桥镇派出所人民调解员杨光照,他是来向寿文光请教法律问题的。 杨光照问道:“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寿文光回答:“如果以非农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原则上应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杨光照满意地点点头,然后对记者说:“枫桥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不局限于如何适用法律,还体现在程序方面。” 寿文光向记者介绍了运用于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三维度”诉调同向联调法。“三维度”是指调解(开庭)前审查诉辩双方各自的合理度,调解(庭审)时引导纠纷双方对基本事实的认同度,分头调解(休庭)时解说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基准度。除第三点涉及到实体,即调解结果不能超越依法判决的底线外,前两点都涉及到程序方面问题。 寿文光表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也应该成为人民调解工作所遵循的重要原则。我们不能为了片面追求“人和”或秩序价值而有损于公正价值,要依法化解矛盾,以公正促和谐。 枫桥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员的形式可谓多种多样,如每季度编发情况通报典型案例、组织人民调解员举办法律讲座等。特别引起记者兴趣的是他们的“QQ视频指导调解法”。人民调解员在村里或是镇上调解纠纷时,遇到难题,就打开视频请法官“面对面”讲解法律。人民调解员会对当事人说:“你看,法官都这么说了。”当事人也会心服口服地说:“行,就按照法官的意见办吧。” 不论是诉讼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员调解,毕竟是纠纷发生的事后,怎样才能做到在事前减少和避免矛盾纠纷发生?为解开这个疑问,记者来到赵家镇。镇司法所所长杨尚尧说:“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必须强化法律宣传工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诉求意识强,但法律知识欠缺,矛盾纠纷自然增多。对此,镇司法所经常邀请法官上街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法庭有时也选择典型案件,到乡镇和村里巡回开庭,以案说法,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记者在枫桥法庭驻庭人民调解员那里看到几个数字:枫桥人民调解中心2012年调解案件161件,2013年调解117件,今年以来仅有49件。 杨尚尧说:“今年以来,赵家镇人民调解室仅调解纠纷12起,同样少于去年同期,这一是反映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说明纠纷数量的确有所降低。” 谈到人民调解工作经验时,他概括为四点:“党委领导重视、调解网络健全、人民法庭指导有力和普法宣传工作到位。其中的关键是紧紧抓住了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 现场回音 就地化解纠纷是为当事人着想 讲述人:赵家镇个体经营户蒋少永 几年前,我与嵊州的金某发生一起经济纠纷。由于我们双方分歧比较大,虽经过多次沟通,但一直未能协商好。今年4月22日,枫桥法庭法官和驻庭人民调解员考虑到我平时工作比较忙,特意到我的所在地赵家镇做调解工作。在司法所,法官和人民调解员耐心地讲解法律,我们双方也摆正了心态,各退让一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我对调解处理结果非常满意。枫桥法庭和人民调解员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为当事人着想的具体体现。我对枫桥法庭表示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