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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向着更规范更公开迈进
时间:2014-03-17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4年1月2日,湖北全省93个基层人民法院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对93案的121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全省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等共计5000余人参加了庭审观摩。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正式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

  2008年,“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被确定为中央重大司法改革任务,经过数年探索,2009年6月,指定全国120家法院进行试点,2010年10月起在全国中、基层法院全面试行。

  从调研论证、试点实践,到总结完善,再到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改革正在一条稳扎稳打、循序渐进的道路上不断迈进。

  刑期规范“量”出来

  “严某曾在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系累犯,增加基准刑的20%;2004年、2005年两次因寻衅滋事被罚款,增加基准刑的10%;严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6个月乘以(1+20%+10%-10%)=7.2个月,赃物被追回,减少0.2个月,最后宣告刑为7个月。”这是浙江宁海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盗窃案。

  本案中,刑庭法官当庭根据量刑规范化标准,结合量刑情节对增减幅度做起了“加减乘除”,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元旦前,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和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戴长林介绍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传统单纯定性分析的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机制,由一次性“估算”出量刑结果改为分步量刑,使量刑更加规范更加透明,量刑结果也更加精确更加公正。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玉萍认为,规范化量刑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不是也不可能限制或者剥夺法官的裁量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公正。

  量刑过程更加公开透明

  “上诉人的基准刑为8个月,上诉人当庭认罪减去基准刑的10%,即24天;上诉人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得到被害人谅解,减去基准刑的20%,即48天;故依法判处上诉人王某拘役6个月。”这是吉林长春中院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宣判的一起上诉案件。

  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以故意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庭审中,上诉人的量刑问题,成为辩论的焦点。案件经合议庭合议,主审法官刘文宣当庭宣判,在明确的量刑尺度面前,上诉人王某当庭服判。

  量刑规范化改革后,量刑的每一步都是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进行。一位辩护律师感触很深:“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是自己被判几年,这在以前我们也说不清楚;现在大概会判多少年,我们心中还是有数的。量刑规范化促使律师的刑辩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量刑规范化改革使量刑活动成为阳光工程,做到了量刑均衡,大大提高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王俊峰如是说。

  继续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的改革会带来什么?在北京一中院刑一庭法官王雪枫看来,就是要让诉讼各方直接感受什么是罪责刑相适应,什么是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

  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侯欣一坦言:“量刑规范化改革,不是一个简单的统一标准、统一尺度的问题,而是一项开放性的事业,应该以科学化、实证化的司法实践推动其不断完善、不断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发后,湖北、海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纷纷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实施落到实处。

  不观望、不停步,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201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将向着更公正更透明量刑的改革目标不断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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