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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节将从重处罚
时间:2013-1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0月2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 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公布了三起性侵害未成年人 犯罪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意见》共34条,其中对强奸、猥亵犯罪的七种情节将从重处罚。

  孙军工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的,从重处罚,对于强奸已满十四周岁未成年少女的,人民法院在审判 实践中一般也酌定从重处罚。《意见》第25条从犯罪主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等方面,对从重处罚情节做了具体规 定,体现依法严惩的刑事政策。

  孙军工介绍说,这七种从重处罚情节是: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 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 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 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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