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要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法院 > 法院信息 > 政法要闻
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三审
时间:2013-11-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之前,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四次会议对该法修改进行了两次审议。

  在本次审议中,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针对无理由退货的法律规定,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针对网络交易,草案修改后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 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 者服务者追偿。

  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可请求“惩罚性”赔偿,即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除须承担刑事责任外,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待遇差别大 老龄政策缺乏顶层设计和系统性 城乡不同养老方式凸显同一困局
上一篇: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召开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