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的庭审过程备受社会关注。面对指控,薄熙来矢口否认全部犯罪事实,推翻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全程以“不知道、不知情、没经手”等为由辩解。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对其在侦查机关或司法机关所做的原供述进行反言、推翻的行为被称为翻供,那么薄熙来的翻供行为是否会影响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这引起不少讨论。
在庭审中,薄熙来精神良好、思路清晰、逻辑严密的自我辩护,充分显示其曾为高级干部所具备的能力素养,其对指控的三个罪名及相应的证据给予了反驳,大概可以从四方面分析其辩护策略:第一,对于行贿人请托事宜属于其权力范围的,以公事公办为由进行推脱。如涉及唐肖林的深圳土地开发建设和进口汽车配额后的受贿。第二,对于证人的品格和精神状态提出质疑,意图降低其证明力。如,指责唐肖林是“出卖灵魂的经济骗子”,谷开来“精神不正常”、“疯了”。第三,对于收受贿款、接受财物的关键节点,以不在场、不知情辩驳。如,收受唐肖林贿款时,由于现金交接的“一对一”,检方不可能有直接证据而给予否认;对于法国尼斯别墅,则直接以产权并非自己而极力撇清关系;以谷开来之前当律师有大量存款为由而形成其不需要收受唐肖林财物的所谓“常理”。第四,对于本案关键的口供即其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以存有幻想,想以党内处理换取不移交司法处理,存在精神压力为由翻供。
如何来看待薄的翻供行为?笔者认为,不妨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其一,薄的翻供行为是其行使辩护权的合理表现,允许被告人翻供正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严谨、审慎。
实践中,翻供现象十分常见,不足为奇。翻供原因十分复杂,或基于曾遭受刑讯逼供、威逼引诱,或由于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对原证的反悔逃避制裁等。对于翻供,刑事审判并不禁止,相反将合理的翻供行为视为被告人自我辩护的范围,这有助于法官更好地查清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俗称口供,属于八种法定证据之一,曾有“证据之王”的称谓,对认定犯罪事实至关重要。然而,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的进步,司法机关办案已抛弃了完全依赖口供的做法,法官奉行的是重证据、轻口供的基本原则,认定事实不以口供变化为转移。实践中,被告人“零口供”案件并不罕见。因此,薄进行翻供,是自己的选择,无可厚非。
其二,翻供不等于翻案,即便缺乏口供,只要其他证据足以形成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链,人民法院依旧可以做出有罪判决;而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即便被告人主动求罪,人民法院也无法做出有罪判决。
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是证据。薄熙来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常以“外围证据”来反驳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他所谓的“外围证据”应该是指该证据内容无法直接证明其直接实施了犯罪行为。在证据的分类中并没有“外围证据”之说,与此相近的有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与间接证据之分在于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是能否同时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及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这两个方面。经过其他证据佐证、查实的直接证据,能够简明扼要,无需复杂推理地证明主要犯罪事实。然而,许多案件尤其是受贿案,由于犯罪人手段日益高明、隐蔽,且行贿人与受贿人间的“一对一”或同盟关系,使司法机关获取直接证据的难度增大。而薄的翻供是否会导致直接证据减少进而影响其他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我国的刑事证明标准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程度,甄别推断犯罪事实的证据并非某个个别证据,而是综合全案证据。对犯罪事实的推理过程是由证据由少到多,由不确定到证据间相互影响、相互佐证从而形成固定的证据链,一环紧扣一环,进而得出唯一的、排他的事实。因此,看待是否构成犯罪,不是只看单一证据,而要从审视全案证据透视。本案中,公诉机关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亲笔供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并有三个重要证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有关证据分别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进行分组,虽然不能确定所有的证据均会被法庭采信,但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十分完备。以薄否认的500万元贪污款为例,公诉机关列举的证据不仅有王正刚、谷开来以及中间转款人的证人证言,证言能相互印证,还有银行转账记录、公司账目等书证,在笔者看来,应该说证据之间已经达到时间连贯、内容清晰、过程完整,该事实的证据链已经形成。
其三,翻供并不当然推翻原供述,对犯罪行为是否“明知”并非得被告人在庭审上亲口承认方可,可以结合有关证据进行推定。
翻供能否成立至少应当满足两条件之一,即要么存在刑讯逼供,要么被告人提供了反对证据足以推翻原供述,否则翻供行为一般不会被采纳。薄熙来对其自书材料和亲笔供词以“精神压力”为由反言,其却并没有列举任何证据证明有关机关存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问题,难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给予排除。薄熙来曾为党和国家的高级领导,以“不知情”将责任推卸给家庭成员、下属,这既不符合他们共同生活、一起工作的常理,更与其具备高超的权力运作能力极不相称。
法庭靠证据“说话”,无论被告人曾经如何位高权重,亦或是一介草民,无论其何等能言善辩,亦或是沉默寡言,法庭上一切都要看证据,旁观者更要学会拨云见日,不可光图热闹。此次庭审,合议庭给予控辩双方对所有证据充分、平等的质证、辩论权利,庭审笔录不仅认真、细致记录了双方的全部意见,且以微博直播的方式如实地将薄熙来的辩解、翻供、反驳、质疑全部公开,这些意见都将成为人民法院审核证据的重要参考。一个公正的判决就是在兼听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法律对证据材料去伪存真,发现证据间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而揭示犯罪事实的过程。我们有理由相信,人民法院会客观看待薄熙来的翻供行为,按实事求是、疑罪从无、有罪必究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给被告人一个公平正义并经得起考验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