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朱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梧桐乡“牛栏山”山场上庙岗区域采伐林木,并将砍伐的木材出售给木材加工厂获利。经确认,该山场林木属村集体所有,为生态公益林,经测量,被告人朱某采伐的林木蓄积为5.9133立方米。之后被告人朱某主动到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2022年1月28日,景宁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判,并通过“共享法庭”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邀请滥伐林木案发生较多乡镇的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观看庭审直播,将庭审打造成普法课堂,提升大家保护生态资源的意识。
最终被告人朱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庭审中,景宁法院秉持着严惩环境资源犯罪、注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理念,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为出发点,发出《生态补植令》,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朱某也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签署了《承诺书》,承诺按要求完成补植复绿。
办案法官电话回访朱某,了解补植复绿情况,得知朱某已经补种了部分树苗,但尚未符合《生态补植令》所规定的要求后,法检司三家单位前往现场察看了补植复绿情况,现场督促朱某完成补植量。
当天,三家单位还实地调研了梧桐乡挂牌古树木的保护情况,了解古树的保护困境,寻求司法参与古树木保护的着力点。同时,大家还在梧桐乡广场针对生态资源保护开展了普法宣传,向在场的村民发放了宣传册,讲解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