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来,景宁法院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决策部署,构建起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日前,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景宁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收条虚构欠款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心存侥幸,通过捏造欠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受到依法严惩。本案中,原告为拿回已支付的按揭款及过户费用,捏造欠款事实,虚构欠款金额,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法院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同时警醒社会公众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与裁判 2015年,因徐某洪欠他人债务50万元无力归还,担保人叶某遂与徐某洪、徐某(徐某洪女儿)约定将徐某名下房产以房抵债,并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过户到叶某女儿名下,叶某代徐某洪偿还50万元债务。因该房屋存在按揭款尚未付清,双方再次协商后,由叶某妻子张某另行垫付了房屋按揭款、过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5万元后完成过户,徐某因此向张某出具15万元借条。2015年4月20日和5月20日,叶某按约定分两笔帮徐某偿还债务共计50万元。期间,结合两次取款时间节点,张某要求徐某洪出具18万元和17万元的收条两张,并保留银行提取相应金额的取款凭条为证。 2015年10月28日,因徐某洪未归还垫付房屋按揭款等费用,张某凭上述15万元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借款关系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请。嗣后,张某又以叶某的名义,依据前述两张共计35万元的收条,隐瞒以房抵债事实,并结合上述15万元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徐某洪等人偿还5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评述 本案中,因房屋买卖与担保债务偿还的事实相互交织,导致虚假诉讼行为错综复杂,难以识别认定,具有一定典型性。张某利用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假借真实存在的收条,将实际上的购房款虚假陈述为担保还款,并编造资金交付等细节,企图以捏造的事实获得法院支持,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干扰,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借贷纠纷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在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仅有收条或银行流水的情况下,虽然证据本身可能属实,但难以排除当事人借“真证据”作“假陈述”的可能,例如把其它款项往来陈述成借款等。此类案件甄别难度大,因此审理过程中需格外注意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尤其是被告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抗辩意见。法官应重点审查双方经济往来情况、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再结合庭审情况,形成全面、综合的判断。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注重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做到“有假必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