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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法院一起案例入选浙江法院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
时间:2023-01-0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22年以来,景宁法院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严格落实上级法院关于惩治虚假诉讼的决策部署,构建起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日前,浙江高院发布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第三批典型案例,景宁法院一起案例入选。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收条虚构欠款事实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虚假诉讼罪案

 

典型意义

当事人心存侥幸,通过捏造欠款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谋取不当利益,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必须受到依法严惩。本案中,原告为拿回已支付的按揭款及过户费用,捏造欠款事实,虚构欠款金额,构成虚假诉讼犯罪。法院严惩此类虚假诉讼行为不仅具有广泛的教育意义,同时警醒社会公众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案情与裁判

2015年,因徐某洪欠他人债务50万元无力归还,担保人叶某遂与徐某洪、徐某(徐某洪女儿)约定将徐某名下房产以房抵债,并通过房屋买卖形式过户到叶某女儿名下,叶某代徐某洪偿还50万元债务。因该房屋存在按揭款尚未付清,双方再次协商后,由叶某妻子张某另行垫付了房屋按揭款、过户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5万元后完成过户,徐某因此向张某出具15万元借条。2015年4月20日和5月20日,叶某按约定分两笔帮徐某偿还债务共计50万元。期间,结合两次取款时间节点,张某要求徐某洪出具18万元和17万元的收条两张,并保留银行提取相应金额的取款凭条为证。

2015年10月28日,因徐某洪未归还垫付房屋按揭款等费用,张某凭上述15万元借条以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借款关系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请。嗣后,张某又以叶某的名义,依据前述两张共计35万元的收条,隐瞒以房抵债事实,并结合上述15万元的借条,再次起诉要求徐某洪等人偿还50万元债务及相应利息。法院受理此案后,结合相关证据及案件事实,认为张某的行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张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法官评述

本案中,因房屋买卖与担保债务偿还的事实相互交织,导致虚假诉讼行为错综复杂,难以识别认定,具有一定典型性。张某利用民事诉讼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假借真实存在的收条,将实际上的购房款虚假陈述为担保还款,并编造资金交付等细节,企图以捏造的事实获得法院支持,给法官审理案件造成干扰,最终自食恶果,受到法律严惩。借贷纠纷作为虚假诉讼的高发领域,在当事人一方提交的证据仅有收条或银行流水的情况下,虽然证据本身可能属实,但难以排除当事人借“真证据”作“假陈述”的可能,例如把其它款项往来陈述成借款等。此类案件甄别难度大,因此审理过程中需格外注意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尤其是被告能作出合理说明的抗辩意见。法官应重点审查双方经济往来情况、款项来源、交付方式及时间、地点等内容,再结合庭审情况,形成全面、综合的判断。对于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注重加大打击力度,坚决做到“有假必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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