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妈妈肯定也是希望你好,绝对不会耽误你的前程,但也希望你能理解妈妈,现在我与你之间剩下的牵绊就是这户口本,如果它也没了,我真不知该怎么办!不过你放心,这次我们就把这个事情解决,让你能够安心读书。” 电话的那头,沉默一段时间后,传来“我等你来看我。” 简单的六个字,却让四年后再次听到儿子声音的陈女士泣不成声…… 非婚生子,她的人生彻底改变 陈女士是丽水景宁人,多年前她来到北京后认识了李先生,之后两人发展为恋人关系。2003年6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2004年9月27日,两人的儿子出生,取名小成,但在此期间,双方始终没有办理结婚证。原本以为两人可以一直走下去,而且现在还有了孩子,感情应该会更稳固。然而生活的琐碎却让两人渐行渐远,慎重考虑后,陈某带着尚在襁褓中的小成回到了景宁。 分别四年后,李先生忍不住对孩子的思念,于2008年1月来到景宁看望小成。父亲看望孩子自是天经地义,陈女士当然也不会反对,然而让她没想到的是,李先生此行其实还有另一个目的:把小成带走自己抚养。 一天,幼儿园放学后李先生去接小成,没通知陈女士便直接将他带回了北京。陈女士寻找无果后急忙报警,景宁警方经过侦查,最终在李先生北京居住的家中找到了小成。由于李先生做了亲子鉴定,确定其为小成生理学意义上的父亲,同样具有小成的抚养权,因此警方这只能认定这属于情感纠纷,无法将小成带回。 之后的11年时间里,小成便一直跟随李先生在北京生活,陈女士也想了不少办法见儿子,甚至在李先生住处的对面租房住了几个月,但由于李先生的父母将小成带往山东老家,躲着陈女士,都未能遂愿,只能通过打电话联系,后来陈女士学会了QQ视频,才能再次见到小成的模样。 由于小成的户口登记在陈女士处,尚未办理身份证,这些年来,小成无法购买飞机票、车票,基本没有离开过北京。随着小成渐渐长大,慢慢对陈女士产生了埋怨的情绪,认为是陈女士造成了他与同学之间的不同。2015年开始,他不愿意再和陈女士通话、视频,就这样,陈女士彻底中断了和儿子的联系,这成了她无法释怀的心病。 一纸诉状,事情迎来转机 今年8月31日,李先生委托律师向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小成的抚养权,并将他的户口迁至北京落户。原来小成今年考上了理想的高中,但想要在三年后在北京参加高考,那么小成就必须在北京落户。戴法官分析完案卷后,认为此案虽然是抚养权纠纷,但核心的争议点却是在小成的户口问题上。 虽然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抚养权,要尊重孩子的意愿。而且从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讲,11年与李先生共同生活,良好的感情基础,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李先生应该是最好的选择,但这对于一个孩子的母亲来说,却显得太过残忍。 经过与陈女士几次沟通,戴法官发现她确实也一直在为小成考虑,知道孩子高考、生活都需要一个身份,也知道小成对她的埋怨,但户口转过去后,她害怕彻底失去小成,这样的矛盾心理下,陈女士进退两难。 了解到陈女士的难处后,戴法官认为消除小成心中的疙瘩是关键,要让小成知道母亲对他的爱,同时还建议陈女士和赵先生就孩子的探视权达成共识。经过戴法官的调解,陈女士终于拨通了四年来和小成的第一个电话,这也就有了开头那一段让人动容的对话。 近日,该案最终宣判:小成由原告李先生抚养至其独立生活时止,抚养费由李先生自行承担。陈女士享有探视小成的权利,每年寒、暑假探视小成,李先生及其家人应当协助。对于户口落户问题,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故对于户口落户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做处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可见,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和婚生子女的权益一样受法律保护,不因父母缺乏合法的婚姻基础而否定非婚生子女的权利。 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由生父母协商决定的,协商无果,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判定。法院判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一般是按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进行。本案中,小成的有利成长环境显而易见,但简单一判了之,恐怕难以息事宁人。在兼顾孩子身心健康的同时,真正消除当事人的心结,才能让判决结果落地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