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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参与恶势力团伙被判刑
时间:2020-01-0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20191231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洪某东、陈某华、雷某彬等五人涉嫌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的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该案由景宁法院院长陈雪平担任审判长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东为谋取利益,枉顾县综合执法局公职人员身份,在2011年至2018年期间,利用由其实际经营的鼎家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长期向他人高利放贷。为索要债务,洪某东经常纠集被告人陈某华、雷某彬等人,采取用滋扰、电棍威胁、掌掴、强取财物、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被害人陈某在杭州,为催讨债务,洪某东纠集多人从景宁到杭州,找到陈某后将其拘禁在洪某东位于滨江区的家中长达24小时以上,迫于压力,陈某将其奔驰车低价抵押用于偿还债务;被害人商某多次被洪某东纠集的人员在办公地点、家中威胁、恐吓、滋扰,影响了正常生活、工作;被害人钟某在外出期间,洪某带人将其经营的瓷砖店工作人员赶出店铺,锁上大门,导致瓷砖店无法正常营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东为高利讨债,以发工资、给好处费等方式多次纠陈某华、雷某彬等人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言语威胁等方式暴力讨债,并在公开场所、办公室等地多次对借款人随意殴打、威胁、滋扰等,欺压百姓,社会影响恶劣,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该团伙成员的犯罪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院予以支持。

法庭判决,恶势力团伙首要分子洪某东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团伙其他成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到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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