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景宁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吴某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以往刑事案件庭审不同,公诉人、被告人吴某华及其辩护人均未来到庭审现场,而是出现在了显示屏上。 这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为了有效减少人员聚集,景宁法院首次通过“云间”网络庭审系统审理刑事案件,实现了法官在法院、公诉人在检察院、被告人在拘留所、辩护人在律所四地远程联审。
虚报财产,系列案推进受阻 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景宁法院陆续受理以吴某华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6件,涉案金额2960000元。该系列案执行过程中,景宁法院执行局依据财产查控线索,成功拍卖吴某华名下的房产和轿车,并将拍卖所得按比例分配、发放给各申请执行人。但吴某华仍有2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尚未偿还。此后系列案件的执行过中,被执行人虚假申报财产,坚称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刻意隐瞒自己的债权,导致案件执行受阻。
接到举报,执行法官积极取证 之后,景宁法院执行局陆续接到申请人举报:称吴某华在收回个人债权后,向刘某、潘某等案外人偿还欠款,并多次在电话中提到“你们向法院起诉,就找法院拿钱,我是不会还钱的”!对于举报线索,执行法官积极调查取证,通过梳理相关人员谈话和吴某华的还账清单,确认吴某华在名下银卡被冻结后,以现金的方式,陆续向案外人偿还债务达130余万元,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固定证据后,执行法官将相关线索移送给景宁公安局。侦查结束后,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吴某华被起诉至景宁法院。
后悔已晚,终因拒执罪获刑一年 “我也是一时糊涂,为了出口气就做出这样的行为,很后悔!希望我的案件能够给大家带来警醒,同时希望法庭考虑我认罪认罚从轻判决。”庭审过程中,吴某华对自己擅自处置债务的行为后悔不已。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某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悔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