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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不小,她因制售“铝”油条而获刑
时间:2019-03-28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油条色泽金黄,口感酥脆,豆浆配油条,活力一整天,然而,享受这国民早餐的同时,别忘了留个心眼!

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就与油条相关。被告人叶某因在油条中添加过量明矾,制售“铝油条”被提起公诉。经过法庭审理,最终叶某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不知明矾含铝?其实是对食品安全问题不重视!

2014年起,叶某就在景宁县城经营流动早餐店,售卖油条、粽子等早餐。在油条里添加明矾一直是坊间的传统做法,叶某也不例外。在经营初期,叶某添加明矾全凭经验,做出来的油条也好吃不一。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叶某参透了其中的“门道”,以每斤面粉放2克明矾的比例做出来的油条口感最佳,顾客也纷纷表示“好吃”。

庭审中叶某一再表示,自己知道油条里不能放铝,但是不知道明矾里有铝,因此犯了错误。然而,在公诉方提供的证据中却显示:2017年4月份,景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来到叶某的摊位发放宣传单,就已明确告知其不能超标使用含铝的添加剂,其中就特别指出了“明矾”。但叶某食品安全意识淡薄,认为自己向来这么做,也没听顾客说吃了有什么问题。只要大家愿意买就行,问题不大,没关系。便未对工作人员的告知引起重视,依旧我行我素。

隔了几天,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再次来到叶某的摊位,对其生产销售的油条进行随机抽样送检。结果显示,铝含量达252.3mg/kg,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100mg/kg的标准。

“我一天也就卖几十根油条”

食品安全无小事,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经丽水市食品安全危害认定专家论证认定,长期摄入含铝超标的食品会对人体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检察机关认为叶某的行为已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所以除了要追究叶某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景宁县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对被告人到案经过出庭作证,证实叶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景宁县治安大队投案,系自首。

叶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并表示悔罪,希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也某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消费者长期摄入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叶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判处叶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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