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陈老伯在经过一施工路段时摔倒,路人看到后报警并联系“120”。在民警与路人的协助下,陈老伯被抬上救护车,送往县人民医院抢救,当晚CT诊断陈老伯“两额及右枕顶脑血肿形成”。 住院治疗12天后,陈老伯出院,但遗留截瘫,并于2018年7月24日不幸离世。后经司法鉴定为一级残疾,护理期、营养期217天,并构成完全护理依赖。 陈老伯的家属在多次找施工方、业主方协商赔偿无果后,2018年10月12日起诉至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并提出615293元的赔偿请求。 诉讼初期,原、被告双方态度都比较强硬,不愿接受调解,因此2019年1月29日该院组织第一次庭审。庭审双方就是否存在侵权、陈老伯摔倒的原因以及摔倒与陈老伯离世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的赔偿损失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由于双分歧较大,且均无完整证据链条支持,一审并未当庭宣判。 经过庭审交锋,主审此案的肖法官认为虽然双方都不同意调解,但案情实际上却存在调解空间,于是在他的主导下成立了由双方律师、县人民医院医学专家、陪审员组成的专案调解团队。 业主和施工单位的调解工作主要由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参与并协助完成。庭审后,肖法官为被告方代理律师提供了他梳理的类似案例,并指出:造成路面凸起的下埋线路虽然经过正规审批,但通过现场拍摄的图片来看,施工方没有设置任何提示标识和防护装置,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同时司法鉴定报告显示陈老伯摔倒与瘫痪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使得律师对案件有更清晰的预判,并明确调解方向。 而对于原告方陈老伯的家人,调解团法理结合情理,重点分析事实情况:从住院病历可以看到,陈老伯是在入院接受治疗期间私自外出,从儿子家吃完饭离开到走路到摔倒期间没有家人陪伴。作为成年人,陈老伯在本次侵权事故中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且家人也未尽到看护义务。同时之前的病历上显示陈老伯患有老年性脑改变、脑梗塞以及肺癌。司法鉴定中也没明确指明,陈老伯的一级残疾全部是由头部外伤导致。将所有的费用包括治疗其他病症费用都计算到本案的主张也有不合理之处。另外,肖法官也综合责任比例以及涉及的赔偿内容为陈老伯的家人们计算了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 有了背靠背的调解基础后,原被告双方终于坐到了一起,在法院调解室中心平气和地谈了一次,但由于对赔偿金额争议较大,还是没能达成和解。不过专案调解团队却没有因此放弃,之后又组织了三次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侵权类案件和解既能够节省当事人的诉讼时长和精力投入,又能实现矛盾真正化解,避免遗留后期执行难题。本案能够和解,律师和医学专家利用专业优势参与调解功不可没。”肖法官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