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梅坑村位于千峡湖畔,这里树绿花香、湖水清澈,白墙灰瓦、错落有致,随处可以见的“渔”文化元素,让这个村子显得别致且富有特色。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车开到了这个美丽的渔村,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宣判。 临时法庭设置在梅坑村的文化礼堂,国徽高悬,法槌、台签整齐摆放,法庭虽然简易但同样显露出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这一刻文化的传承与法律的普及相得益彰。村民们早早便来到了文化礼堂进行等候,法院干警则利用这等候时间,引导村民观看典型案例展板、发放宣传手册,让群众零距离接受法制教育,提升大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 案情回顾 刘某和雷某同是渤海镇人,两人最近闲来无事,一合计便决定上山打点“野味”来解解馋。2018年10月23日上午,两人一同前往景宁大吴山村土名为“涅岱”的山场打野猪。当天下午15时许,刘某将两条狗放入山中驱赶野生动物,后雷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钉枪将驱赶出的两只“山鸡”打死,并捡回放至刘某的三轮车上。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回家途中被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随后,雷某主动到景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经鉴定,刘某某与犯雷某某所猎杀的“山鸡”为勺鸡,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雷某某所携带的铁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丸的枪支。 宣判现场 景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刘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勺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雷某同时非法持有铁钉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被告人雷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丽水市级报刊发表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两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景宁法院首批生态失信人名录发布 庭审结束后,景宁法院对近三年涉及环境资源诉讼案件被追究相应刑事、民事责任的人员予以梳理,将其纳入景宁法院首批生态失信人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以此进一步贯彻“两山”理论,探索推进生态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凝聚社会合力共同打击和惩戒生态违法行为,提升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强化诉源治理,助力推进景宁美丽环境、美丽经济、美好生活“三美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