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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鸡”带来的不是大吉大利而是牢狱之灾
时间:2019-07-1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渤海梅坑村位于千峡湖畔这里树绿花香湖水清澈,白墙灰瓦、错落有致,随处可以见的“渔”文化元素,让这个村子显得别致且富有特色。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巡回审判车开到了这个美丽的渔村,对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进行宣判。

临时法庭设置在梅坑村的文化礼堂,国徽高悬,法槌、台签整齐摆放,法庭虽然简易但同样显露出法律的庄严与神圣,这一刻文化的传承与法律的普及相得益彰。村民们早早便来到了文化礼堂进行等候,法院干警则利用这等候时间,引导村民观看典型案例展板、发放宣传手册,让群众零距离接受法制教育,提升大家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律观念。

案情回顾

刘某和雷某同是渤海镇人,两人最近闲来无事,一合计便决定上山打点“野味”来解解馋。2018年10月23日上午,两人一同前往景宁大吴山村土名为“涅岱”的山场打野猪。当天下午15时许刘某将两条狗放入山中驱赶野生动物后雷某用随身携带的铁钉枪将驱赶出的两只“山鸡”打死,并捡回放至刘某的三轮车上。当晚20时许,刘某某在回家途中被巡特警大队民警查获,随后,雷某主动到景宁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投案

经鉴定,刘某某与犯雷某某所猎杀的“山鸡”为勺鸡,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雷某某所携带的铁钉枪为以火药为动力发射丸的枪支。

宣判现场

景宁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刘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勺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雷某同时非法持有铁钉枪,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最终,被告人雷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丽水市级报刊发表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两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从判决、不上诉。

景宁法院首批生态失信人名录发布

庭审结束后,景宁法院对近三年涉及环境资源诉讼案件被追究相应刑事、民事责任的人员予以梳理,将其纳入景宁法院首批生态失信人员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以此进一步贯彻“两山”理论,探索推进生态信用体系建设,不断凝聚社会合力共同打击和惩戒生态违法行为,提升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强化诉源治理,助力推进景宁美丽环境、美丽经济、美好生活“三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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