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景宁法院执行局的陈法官有些忧愁,一个案件的执行让他犯了难。 平常执行“查人找物”,虽然心累,但努努力总能克服,但这个案子的执行却让他感觉难以下手,同样作为父亲的他颇为心急、进退两难,因为这是关于子女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夫妻离婚后,有推卸责任不愿意抚养孩子的,也有为争夺抚养权闹得面红耳赤的,而第二种情况下往往还伴随着另一方探视权难以实现的困境。由于探视权不像财产类案件可以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不可能采取强制手段,实现另一方的探视权,因为如果执行方式欠妥,不仅会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也会给日后的探视带来更大的困难,所以这样的特殊性导致其执行起来更加困难。 王某与陈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王某生下儿子小远。后因双方性格脾气不合,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不休,2015年双方自愿离婚。儿子小远由陈某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承担,同时陈某要配合王某对儿子的探望。开始,陈某对王某来探望儿子还比较配合,但后来却变得越来越抗拒,多次协商王某才能见上儿子一面,近期陈某甚至直接拒绝王某对儿子的探望。无奈之下,2019年8月初,王某向景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某配合,实现她的探视权。 收到案件后,陈法官向陈某寄出了《执行通知书》,几次电话联系,陈某不是以各种理由搪塞,就是强调孩子都是自己在养,王某一分钱都没出,也不用再来看孩子了。见陈某态度始终强硬,不愿改变,陈法官着重向其强调不配合履行将面临的惩戒:虽然探视权不涉及财物执行,但同样会被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不配合也会被罚款。同时,邀请陈某所在地的村委村干部一起加入协调,陈某的态度这才开始松动,道出拒绝王某再见孩子的原因:离婚时儿子小不懂事,随着孩子长大每次见了王某回来情绪波动都很大,性格脾性起伏不定,所以他不希望王某再干扰孩子正常的生活。 “从法律角度讲,即便离婚,王某依旧是小远的母亲,她的探视权和孩子被探视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从情理角度讲,亲情的探视也是小远身心健康成长不可或缺的,你们的怨气不能让孩子来承受”。经过陈法官的劝解和组织,双方终于愿意坐下来谈谈。在陈法官和双方亲属的协调下,陈某提出孩子以后可以由王某抚养,但王某要支付之前的抚养费3万元。王某表示愿意在变更姓氏后抚养小远,但不认可3万元的抚养费。最终双方未能就抚养权的变更达成一致,好在陈某同意了王某对儿子小远的探望。 当天下午,陈法官陪同王某及小远的舅舅来到陈某家中,将小远接了出来。为了给他们母子见面创造好的氛围,陈法官给予了王某充分信任,约定了将小远送回的时间和地点后,便没有再陪同。 王某在约定时间送回了小远,离别时,孩子红红的眼圈,但咬牙不让眼泪落下的画面深深定格在了同样作为父亲的陈法官脑海里。 探视结束,本案已经可以结案了,但陈法官还是在王某签字时多说了几句,“希望她能够积极努力,和陈某协商好孩子的抚养问题,真正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隔了两天,他又打电话给陈某,询问了孩子的情况,了解到孩子情绪稳定后,他才放下了悬着的心。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视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法律有时虽不得不了断一段婚姻,但是父母与孩子的情感交流却应受到保护。父爱和母爱对孩子而言是缺一不可的,父母的离异带来的伤痛不应该再被无限放大,探视权的设立就是为了让无法跟父亲或母亲共同生活的孩子依然能够通过最直接的方式感受到父爱或母爱。不协助履行探视权,不仅违法,也有悖道德与伦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