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财产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掩耳盗铃逃避债务,申请人将其告上法庭。近日,景宁县人民法院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办结,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这也是丽水市法院受理的首例“拒执罪”自诉案件。 本案的自诉人是景宁一家银行。2014年8月、2015年7月,案外人先后向该银行借款合计50万元,被告人雷某为其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银行多次催要,案外人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被告人雷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于是银行起诉至景宁法院,并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多方查找,发现两人均已下落不明,个人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穷尽了执行措施后,景宁法院将他们列入失信黑名单并限制消费,对他们网上布控进行查找。 2017年12月,雷某被警方抓获,原本以为案件会有突破,然而在拘留期间,雷某均一口咬定:“自己做生意失败,房子都卖了赔钱,现在确实没钱。”被司法拘留后,仍拒不还款。 今年6月,自诉人举报称雷某经常驾驶同一辆小型轿车出入景宁县城。经查,就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自诉人申请强制执行之前,被告人在明知有还款责任未履行的情况下,以其家庭共同存款购买东风标致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于其妻名下。次月,在没有实质证据证明妻子与他人存在借贷的前提下,以抵债为由,将车子过户给他人,企图逃避还款责任。但车子并未实际交付,一直由被告人雷某驾驶。 景宁法院将被告人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后自诉人向景宁法院提起自诉,以雷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而非法转移财产,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限制消费令为由,请求追究雷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9月12日,景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拒执自诉案件。开庭前,被告人积极和自诉人协商,双方初步达成调解方案,被告人自愿用其父母的房产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因房屋变卖需要一定的时间,经双方申请,本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延期判决。9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自诉人主动提出撤诉。法院当天裁定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