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上电鱼工具,凌晨偷偷去小溪里电鱼,鱼加起来才一公斤,这个有些人看来只是小事情的行为却触犯了刑法,并要进行生态修复。近日,景宁法院以巡回审判的方式在大均乡泉坑村公开开庭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5月26日23时许,为了给小孩尝尝鲜,被告人季某与叶某在九龙乡王湾村土名为“后斜”河段以徒步的方式使用电瓶、升压器、电触杆等设备非法捕捞。5月27日0时许,两人在回来的路上被景宁畲族自治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抓获。经清点,二人共计捕捞溪鱼232尾,重2斤。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季某、叶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水产品,造成渔业资源损失,水生态环境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季某、叶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责令季某、叶某共同承担60元渔业资源损害赔偿及1200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非法电鱼,不仅会导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还会间接对水体质量产生不良的影响。法官提醒:景宁水资源丰富,溪鱼味道也很鲜美,但如果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使用电鱼等严重破坏方法捕捞水产品,致使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将受到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