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己家的木材厂门口收购木材,没想到花钱买的就是原本属于自己的。日前,景宁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蓝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周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木材厂。2016年12月份,周某买来了一堆木材,除了堆放在木材厂外,另外一些堆放在景宁新体育广场边的空地上,需要的时候再去取用。 2017年1月初,被告人蓝某开车经过新体育场广场路段时,看到边上的空地上堆放着大量的木材,而且他发现每次经过这里,周围都没有人看护,于是萌生了拉几车木头去卖卖的念头。 说干就干,1月22日,蓝某骑着三轮摩托车到了木材堆放地,并靠着一己之力将20根松木搬到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上,之后带着20多根松木去到了附近周某的木材厂,将木材卸载周某的木材厂门口后,又返还继续搬运第二车,如此一直到第二天凌晨,蓝某才返回家中。 休息了几小时,蓝某马不停蹄去了周某的木材厂,并和周某商讨木材的买卖事宜,在一番讨价还价之后,最终以1080元成交。蓝某见偷盗木材并进行贩卖有利可图,又如法炮制,4次盗窃该地的木材,并分处将木材进行贩卖。 4月初,周某发现了不对劲,自己堆放在体育广场空地上的木材除了正常取用之外,陆陆续续少了一些,是不是有人偷木材?于是便在堆放地守株待兔,蹲守盗贼。4月17日凌晨,周某刚去到木材堆放地,就把盗贼抓了个正着。木材堆放处有个身影正在搬运木材,不远处的红色三轮摩托车上已经装载了十几根,见状,周某立马上前抓住盗贼,并将其扭送至派出所。 周某有些疑惑,这盗贼似乎有点眼熟。经过警方的讯问才得知原来自己之前在蓝某处收购过木材,而且收购的这些木材正是自己丢失的! 景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