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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景宁法检“两长”首次同台办案
时间:2017-07-0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现在开庭!”75日上午,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景宁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赵某滥伐林木罪以及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以往不同的是,本次庭审由景宁法院院长、员额法官陈雪平担任审判长,景宁检察院检察长瞿承健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出庭支持公诉。

为办好此次盗伐林木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员额法官在庭审前认真阅读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程序进行梳理,并拟定了庭审提纲和方案,确保庭审高效顺利进行。

经查明,20162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以3200元的价格,承包了同村村民雷某位于东坑镇北山寮土名为“外降”的一片山场。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赵某雇佣雷某将“外降”山场的林木进行砍伐。经勘查,赵某在“外降”山场砍伐林木共计立木蓄积22.4立方米。同年71日,被告人赵某到景宁县公安局投案;2017217日,赵某对山场进行了补植复绿。

丰富的森林资源为景宁带来巨大的生态优势,违反森林法规的滥伐盗伐行为都应当受到严惩。”法庭辩论阶段,出庭支持公诉的瞿承健检察长围绕犯罪构成、社会危害性、量刑建议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

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有条不紊。经合议庭合议后,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在当天开庭的另一起案件中,审理查明被告人潘某于2017522日上午在大均乡大赤坑小溪水域使用电瓶、升压器、触电杆、鱼篓等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溪鱼437尾,重4.66公斤。在返回住处的途中,潘某被景宁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抓获。同年62日,被告人潘某在景宁县善水桥段放流80斤鲤鱼苗。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7000元。

据了解,本次庭审是法官、检察官入额以来,景宁首例由院长担任审判长、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院长、检察长带头承办案件,是积极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由院庭长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能充分发挥院庭长办案的引领示范作用,在促进全体法官、检察官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也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更好地树立司法公信力。

  95%的地表水水质达到国家类以上,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连续多年位列全国第五,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省级生态县,省级森林城市……每项指标和荣誉都在证明景宁县的好生态。守护畲乡的绿水青山,景宁县法院和检察院义不容辞。希望通过本次案例的审理,提高社会对环境资源保护的重视,动员全县人民为建设丽水绚丽的“特色园”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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