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房价水涨船高,因而引发的买卖双方的矛盾更是不绝如缕。这不,景宁县的一对夫妻就因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没有注意细节而吃了一个大大的暗亏。 2007年,陈某夫妇以27万元的价格向移民户朱某购买了一套移民房。在付清房款后,双方签了《买房契约》,朱某也将该房屋的房产证、土地证及钥匙交予陈某夫妇,并让其搬入房屋居住。因相关移民政策规定,这套房屋要到2014年4月方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时间转眼就到了2014年4月,陈某夫妇多次要求被告朱某一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此时的朱某却以各种方式拒绝配合,并要陈某夫妇提供高额的土地补偿金。万般无奈之下,陈某夫妇只得将朱某一家告上法庭,请求朱某一家及时将房屋过户。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朱某提出其女儿对移民房也有份额,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已满十八周岁,但是卖房的事情她并不知情,也未在合同上签字。现在她作为共有人不同意出卖房屋,请求法院判决朱某与陈某夫妇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怎么可能不知道,他女儿结婚我们还去喝了喜酒,朱某还向其女儿介绍我们就是买房子的叔叔阿姨。”庭上,陈某夫妇义愤填膺。 一审审理后,法官认为朱某在卖房时对女儿构成了表见代理,判决朱某尽快将房屋过户给陈某。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认为,不动产买卖应注意审查不动产的登记情况,陈某夫妇在房屋买卖时没有注意审查。并且朱某女儿和朱某也没有委托登记关系,在房屋卖出后也没有进行追认。故撤销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买房时要注意查验房屋所属人是否都已成年,是否都已在买卖合同上签字,这些细节看似寻常,却暗藏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