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景宁县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发现一起虚假诉讼案件,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严厉批评了当事人的错误行为,维护了司法的公信力。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20万元,借条载明:“2014年2月10日,张某向陈某借款20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未还本付息,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向法院提供了借条以及20万元转账凭证。 法院立案后,原、被告均表示希望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承办法官就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对借款均没有异议,很快就达成了调解协议。 “太顺了,总感觉那里不对。”按理说案结事了,皆大欢喜,但承办法官在准备制作调解书时就是高兴不起来。法官再次仔细查阅证据,发现20万元的转账凭证没有显示转账到谁的名下,而且调解中原、被告也太“过于”配合了。 通过调取陈某银行的转账凭记录,发现2014年2月10日,陈某只转了一笔20万元给王某,且王某于当日又将20万元转账给陈某。另外,发现在法院张某涉及较多借贷案件,而且其财产将要进行评估拍卖。 承办法官怀疑该案存在“猫腻”,于是传唤原、被告到院,要求原告、被告必须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并明确失信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结果,原告自动提出撤回起诉,从而一起虚假诉讼被成功阻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