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法院 > 法院信息 > 法院新闻
电动车自行启动将八旬老人撞残 销售商负全责
时间:2014-08-12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刚买的电动车突然变得“人工智能”,不仅自行启动而且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冲了出去,结果将马路对面的老人撞成十级伤残。

201383011时许,景宁女子阿绿办完事回家,将电动车停在自家门前路边可视位置,拔下钥匙就回屋了。正在厨房准备午饭时,阿绿先是听到“咣”的一声,紧接着就听到邻居大喊:“阿绿,你的电动车撞人了”。

“我电动车好好地停在门口,钥匙都拔了,怎么可能撞人。”阿绿以为邻居在开玩笑,第一时间没在意。哪知邻居居然着急地连续喊了好几声,阿绿才出屋看看。这一看,真傻眼了,电动车自己跑街对面不说,还真有个老人摔倒在电动车边上。

邻居称,当时下雨,老人在自家门前活动,阿绿的电动车没人动,自己就突然启动冲了过来,老人避让不及被撞到在地。

事故发生后,阿绿报了警也联系了销售商阿伟,交警到现场察看拍照后,阿伟以检查为由将电动车拉回店里,后电动车在店里停放了两天。

老人家属第一时间将老人送到医院。经鉴定,老人的伤势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老人子女、车主、经销商以及厂方代表在县工商局消协主持下多次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分歧过大而无果。

201463老人将车主及经销商告上景宁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

 “我新车买来才半个月,平时回家就将车子停在门前,从来没听说过也没想过,车子自己会跑起来伤人。” 收到传票,阿绿觉得自己比窦娥还冤。

不幸的是,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的第五天自然死亡,故其子女作为继承人以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景宁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被告对电动车自行启动行驶撞伤老人的事实无异议,加之涉案电动车事发后销售商未对车辆进行封存或对质量进行鉴定,而是拉回店内检查并停放两天的事实,综合分析认定涉案电动车存在缺陷,销售商应对老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车主阿绿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遂最终判决由被告阿伟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57182元。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法徽下绽放的芬芳―― 走近“80后”女法官邱贵娟
上一篇:景宁法院干警自发组织为“14岁坚强女孩”捐款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