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景宁法院 > 法院信息 > 法院新闻
“吃货”贪吃 偷猎保护动物获刑
时间:2014-03-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野味一直是备受人们追捧的珍馐,越是稀奇少见的野味越受欢迎。但经不起舌尖上的诱惑,猎杀一些国家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到时就悔不当初了。日前,景宁法院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吴某,农民,小学文化,家住农村山区,出门就是大山,平时在山里做农活外,偶尔也会打打猎,改善一下“伙食”。2012年年底,吴某在山上农作时,看到有“山凤凰”(学名:白鹇,属于大型鸡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出没。“山凤凰”平时少见,若能捕回家加以烹制必是一道美味佳肴,于是吴某制作了绳套陷阱,捕获了多只“山凤凰”,将其宰杀褪毛后存储在冰柜里,以便日后慢慢“享用

吴某在享用美食的同时,村民在村里发现了“山凤凰”的羽毛,怀疑有人偷猎,并向林业部门反映情况。这时吴某才知,自己猎捕的竟然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设置绳套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
下一篇:法官风采(二)
上一篇:新闻发布会:食品药品典型案例通报
主办: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地址: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敬仙宫 电话:0578-5829313
建议使用IE6以上,1024×768 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站 浙ICP备1904324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