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佳节将至,中秋月圆、祖国华诞,令人感慨万千。但最值得王某某等20名农民工高兴的是拿回了4年前“久违”的工资。景宁法院法官奔波在武义、龙泉、景宁三地,历时10天终将18万拖欠工资发放到位。 2008年7月22日,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景宁县英川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修建英川镇半岭至石崇准四级公路工程。后柳某以该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名义负责实际施工,随后与20名原告约定从事路基部分工程,并约定了支付劳动报酬时间。2011年底工程已完工,各原告就劳动报酬事宜分别与被告工程项目部进行了结算,但项目部仅每人支付了30%工资款后,就以路基工程亏损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资款,且一直躲避拖延。 2012年9月7日,王某某等20名农民工将建设公司和柳某告上法庭要求讨回拖欠工资。 因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且人数众多,民工情绪极大,若矛盾处理不当,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各类不稳定因素。该院一方面努力安抚农民工的情绪,防止他们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立即组织调解小组赶赴建设公司所在地武义县做公司方思想工作,公司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当天又与实际施工人柳某取得联系,告知其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不能消极应付。随后柳某告知其住所地并同意在龙泉见面。调解小组捕捉到柳某心理上的微妙变化,第二天又赶赴龙泉做柳某思想工作,最终柳某也同意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 调解中,法院对三方当事人辨法析理,耐心地进行思想疏导,逐渐消除各方的对立情绪,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20位原告的劳动报酬总额为人民币18万。其中,被告浙江永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0万,其余8万由被告柳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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