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梅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听到判决结果,被告人梅某整个人呆住了,为什么只偷了一包香烟,却受到如此严厉的处罚? 2012年2月1日,梅某窜至农场宿舍,发现一宿舍门开着,就溜门入室进行翻找,仅在抽屉窃得一包香烟,准备逃离现场时被屋主发现,并扭送至派出所。 承办法官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下的,属于“小偷小摸”,不构成犯罪,仅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但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只要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就足以认定。《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入室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行为符合盗窃罪,使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罪要件,避免了过去因盗窃数额不足不能定罪的尴尬。本案被告人虽然只偷了一包香烟,数额很小,但构成了“入室盗窃”。 经过法官的解释,被告人悔不当初,经过一番教育,被告人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在今后将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