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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500名被告人脱离无辩护律师的窘境
时间:2012-06-2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小钟兄弟二人,系贵州黔西人,自小跟随父母到丽水打工。今年的46日是他们前往监狱服刑的日子,谈起那位“暂时剥夺”了自己人身自由的法官,我们在他们的脸上看不到一丝怨恨,更多的反而是感恩。

   今年2月,小钟和哥哥因伙同他人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被起诉,其中,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涉嫌3起抢劫犯罪。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多次(3次以上)抢劫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档次内量刑,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数罪并罚后,小钟他们至少将面临10年以上的监禁。无奈因家境窘迫,他们请不到律师为自己辩护,经申请,法院分别为他们指定了辩护律师。

   审理中,他们的指定辩护律师均提出:“起诉书指控的3起抢劫犯罪事实中的第一起,从犯罪行为上更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为抢劫犯罪。”

   莲都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将该起有争议的犯罪事实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结合两被告人实施部分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情况,数罪并罚后,分别依法判处小钟兄弟二人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其实,小钟他们并不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3种“应当”指定辩护情形之一,他们得益于法院试行扩大刑案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

   据丽水中院刑二庭庭长胡志军介绍,近年来,丽水市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委托辩护人的情况较普遍,尤其在外来人员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没有辩护人、没有旁听家属的比比皆是。“辩护人的缺失,使法庭庭审抗辩性大打折扣,不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去年3月,我市法院按照浙江高院《关于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的通知》,积极开展扩大指定辩护范围工作,对新增的8种“一般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如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辩护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时未满18周岁审判时已满18周岁等等,只要符合条件,经被告人申请,法院一般为其指定辩护人。

   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推进,我市两级法院主动与司法局沟通协调,细化各项衔接的事宜,并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相关措施,莲都、缙云、景宁法院制作了专门《权利义务告知书》,列明可申请指定辩护的各种情形,并在送达时作进一步释明;青田法院立足侨乡实际,将具有涉侨身份的被告人也一并纳入指定辩护范围,同时,与司法局沟通,通过让填写案件质量监督卡,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指定辩护律师的考核。

   “指定辩护既能保护了被告人的诉权,也能增强他们对自身罪行的认识及对法院判决的认同感。”丽水中院刑二庭庭长胡志军说。

   201112月,刘某伙同他人到丽水水阁某建设工地偷取脚手架扣件被当场抓获。在侦查、起诉阶段刘某一直拒不认罪。开庭当天,刘某一反“常态”当庭认罪。因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心悔过,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庭审结束后,刘某的指定辩护律师叶某说,“该案的证据是很充分的,但他认为只要不认罪,就不会被判刑,我给他解释了法律、分析了利弊,他也就想通了。”

   据统计,去年3月以来,全市法院共为500名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使他们脱离了无辩护律师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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