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68位民工工资1756731元,然后有钱还不用于支付工资,最近这起案件宣判了。
近日,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后潘某上诉至丽水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12月,潘某作为法人代表的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揽了景宁当地一建设项目。2016年12月,景宁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收到多名工友投诉,该建设公司长期拖欠工资未付。随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约谈了潘某、投诉工友代表,并召开协调会议。2017年1月4日,景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公司下达《劳动保障期限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于2017年1月9日前,支付68位民工工资人民币1756731元。但到达指定期限后,该公司仍旧未支付拖欠工资。
后经景宁劳动监察大队发现,潘某在拖工资不付的同时,却于2017年1月4日将公司账户上的110余万元用于支付工程货款及其他工程款,且账户有其他资金流转。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某主动到景宁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1月13日起,景宁县人力社保局启用该项目保证金、被告人潘某筹措部分资金,才最终完成了拖欠工资的支付。
之后,景宁检察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景宁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潘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景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在收到《劳动保障期限改正指令书》后,以公司款项系其他工程款、押金等为由,未优先支付拖欠工资,应认定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且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被告人潘某系自首,并主动筹集部分资金支付了劳动者报酬,依法从轻处罚,遂做出前文判决。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恶意欠薪行为损害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利,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景宁法院通过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严厉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司法正义与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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