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宁法院集中公开审理并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22名被告人拘役1个月至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至3000元。 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有明确界定标准,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县法院在对这批“醉驾”被告人进行量刑时,参考最高院的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结合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悔罪表现等情节,形成了较为科学的量刑标准。 当前县法院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醉酒驾驶摩托车为“酒驾”的主要类型,此次22名被告人中有15人是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和侥幸心理为主要原因。部分摩托车司机错误的以为只有开汽车才涉嫌“醉驾”,“醉骑”摩托车不在此列。或者心存侥幸“交警不会天天查的,抓不到就没事”。三是案发的时间多为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亲朋好友相见少不了喝几杯”、“不和几杯酒朋友面子过不去”……等到站在法庭上时就后悔莫及了。 景宁法院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