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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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各类案件收费标准
时间:2011-08-25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一、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二、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三、 ]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 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交纳 50 元;
2. 超过 1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5 %交纳;
3. 超过 10 万元至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2 %交纳;
4. 超过 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5 %交纳;
5. 超过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
6. 超过 100 万元至 2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9 %交纳;
7. 超过 2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8 %交纳;
8. 超过 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7 %交纳;
9. 超过 1000 万元至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6 %交纳;
10. 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300 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2.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至 500 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 5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 5 万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
3.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 500 元至 1000 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 10 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100 元;
2.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 50 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 50 元至 100 元。

四、 1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 1000 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 30 元;超过 1000 元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1% 交纳;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 0.5 %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 5000 元。
2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1/3 交纳。
3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 100 元。
4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 400 元。
5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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