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导诉值日制度的若干规定
(2005年5月修改)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院的各项作风建设,增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紧密联系,维护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行导诉值日制度,应当坚持导诉与咨询相结合、咨询与宣传相结合,做到对外有利于方便群众诉讼,对内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干警的纪律作风和工作作风。 第三条 导诉员应当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导诉员的职责主要包括: 1、指导群众诉讼; 2、提供解答咨询; 3、开展法制宣传; 4、其他应当由导诉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导诉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做到热情、细致、耐心、负责,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登记薄中应当载明来访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来访时间、联系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 第五条 来访人员就有关诉讼和执行事宜向导诉员提出咨询的,导诉员在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导时,应当同时告知其诉讼和执行风险。 第六条 导诉员在导诉工作中如遇重大问题和突发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值周院长汇报,并对事件过程及处理结果进行登记。 第七条 导诉员在值班时,应当着装、配戴服务标识,以方便群众诉讼,便于群众监督。 第八条 导诉员应当模范遵守上班纪律,值日期间,应当在正常上班时间10分钟前到岗,下班时间10分钟后离岗。 第九条 严格执行导诉员上岗交接班制度。导诉值日人员应在当天下午下班前将当日值班记录本签名后与服务标识等一并交次日值班导诉员。如次日值班导诉员因开庭或其他事由不能办理交接手续的,可按值日顺序直接交给下一位值日导诉员。 第十条 导诉员由本院全体干警(院领导除外)担任。 第十一条 导诉员值班采取轮流制。 为加强对导诉值日工作的组织协调,决定成立由立案庭庭长任组长,政治处主任为副组长,办公室、行政科、审监庭负责人为成员的导诉值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导诉员的值班顺序由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按每个工作日安排一名导诉员的方法确定,值周庭长与值日导诉员不得同为一人。 组织协调小组要认真负起对导诉员值日工作的检查与督查,发现导诉员未能履行岗位职责,初次出现的给予批评并令其纠正,二次以上的,将不安排其导诉值日工作。 第十二条 导诉台是导诉员上班期间的工作场所,导诉台设在本院立案大厅。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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